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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3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2-05-13 20:06:00访问量:

赣市财购处字〔20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武大扬帆科技有限公司

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

你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参加了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肿瘤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C007-1)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不予退还请凭缴款码36070122000760337920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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