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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1〕4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1-09-17 09:09:00访问量:

赣市财购处字〔20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义昌耀商贸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3号西27号店铺

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22日参加了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采购急救医疗设备等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6-GZ-G015、JXTC2016-GZ-G027)的采购活动,经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和根据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用你公司、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厚德医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上述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现场投标均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安排,部分投标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安排打入,并事先约定有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及约定支付报酬。你公司与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厚德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35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凭缴款码36070121000737611517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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