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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1〕6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1-08-26 22:55:5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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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韩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南昌市进贤县温圳圳庄山村122号302室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参加了赣州市人民医院进口睡眠脑电图测定仪、一体化产病床等设备(进口产品)(项目编号:GZ2021-G012品目二)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因自身行为拒签合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4495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1000717426373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非税局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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