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4〕1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3-27 16:51:00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4〕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城市家园4栋2层写字楼

被投诉人1: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市民中心

被投诉人2:利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阳明国际中心1号楼1310室

中标供应商:赣州晨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乡大道28号嘉福金融中心一期写字楼801室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就赣州市2023年-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编号:LJ2023-GZ-G003)品目一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对投诉人作出《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2024年1月30日,投诉人提交了修改补正后的投诉资料。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对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利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晨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向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利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2月4日,本机关收到赣州晨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书面回复。2024年2月7日,本机关向欧阳竹云、孙晨曦、何勇兵、谢红梅、刘华锋五位专家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收齐了上述五位专家作出的情况说明。2024年2月26日,根据本机关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交了其完整的投标文件。2024年3月4日,本机关收到利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补充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2月7日至2月23日、2月26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赣州市2023年-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编号:LJ2023-GZ-G003)品目一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未针对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的明显文字错误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严重违法。投诉人2023年12月23日取得了赣州莲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赣州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媒体独家授权书》。上述两份《媒体独家授权书》即为投诉人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意思表示。

被投诉人1称: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填写承接企业为“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该公司名称不符,为无效声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34.4.1本次采购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请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投诉人1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格式8-2《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承接企业栏应填写企业名称,投诉人仍然在企业名称处填写为“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系自身过失,投诉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承担不利后果。且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填写错误,不属于应当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事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的承接企业名称处填写为“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该企业名称不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之一,不应要求投诉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被投诉人2称: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过质疑2024年1月17日,被投诉人2收到诉人邮寄的质疑函。2024年1月24日,被投诉人2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诉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载明承接企业为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本项目的采购单位,不能成为承接企业,故诉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无效。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承接企业(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没有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即没有错别字、也没有表述不清、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预留4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投诉人未提供关于分包内容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诉人能够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条件。投诉人的资格条件不能通过询标、澄清来解决,投诉人是项目潜在受益人,应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如果向投诉人进行资格条件的澄清,将可能改变承接企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供应商称: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12页第(二)点第9.1项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明确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第 84 页载明“格式8-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以备注的形式说明了填写的要求及主体。”投诉人作为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依照规范进行填写。该承接企业的填写直接关乎对投标主体的确认,而并非投诉人所主张的文字错误,系实质性错误,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合法合理,投诉人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无权要求复评或重新招标。

本机关调查查明:2023年12月14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利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赣州市2023年-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编号:LJ2023-GZ-G003)的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案涉项目招标文件10页载明第一章、招标文件二、投标供应商须知(二)电子化招标文件9、招标事项说明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明确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并规范制作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内的所有投标文件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4页载明第一章、招标文件:一、招标公告: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份额面向中小企业。……”案涉项目招标文件17-18页载明“24.2.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电子化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份额面向中小企业。……”案涉项目招标文件20页载明27、无效投标:在初审时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电子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7.4投标人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案涉项目招标文件44页载明三、采购项目需求:(五)中标人为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标人为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案涉项目招标文件77页载明“第二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七、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格式7-6分包意向协议书根据以上内容可知,1.供应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具备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可能性:1)供应商本身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供了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如计划在中标后实施分包,则应在其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分包意向协议书,并确保分包承担主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规定属于资格性审查的范畴。

另查明,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对留言编号:7803-3405337的提问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为:“问:当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时,是否可以对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答: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格条件是否需要澄清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2023年12月23日,赣州莲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投诉人出具了《媒体独家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兹授权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战略合作方,代理销售发布本公司赣州高速西出入口高架互通 LED三面屏用于参与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招标;项目编号:LJ2023-GZ-G003投标、业务洽谈,广告发布、合同签约等相关事宜。授权书有效期: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期限:本授权仅为广告代理、发布资质之用,不代表经营权的转让、租赁、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2023年12月23日,赣州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对投诉人出具了《媒体独家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兹授权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战略合作方,代理销售发布本公司赣州楼宇电梯电视广告用于参与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招标;项目名称:赣州市2023年-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编号:LJ2023-GZ-G003)投标、业务洽谈,广告发布、合同签约等相关事宜。授权书有效期:2023 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期限:本授权仅为广告代理、发布资质之用,不代表经营权的转让、租赁、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本案中,投诉人在其参加案涉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将承接企业填写为“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符合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且投诉人未提交分包意向协议书》等具有分包意思表示的投标材料。因此,被投诉人2(案涉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性审查时据此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符合相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性审查阶段必须给予供应商澄清机会的强制性规定,且资格性审查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针对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的明显文字错误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严重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

投诉人主张其在参加案涉项目投标时提交的赣州莲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赣州分众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3日对投诉人分别出具的《媒体独家授权书》系其分包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分包是指从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或服务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投诉人提交的上述两份《媒体独家授权书》系赣州莲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或赣州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同意投诉人广告代理或发布资质,并非投诉人分包部分工程或服务给赣州莲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赣州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媒体独家授权书》不足以证明投诉人在投标环节提交了拟在中标后将案涉项目部分服务分包的投标文件。因此,投诉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本次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投诉人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本次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