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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17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10-24 10:29:00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1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晋江越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诉人:晋江越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顶街东路33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6号

被投诉人2: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蓉江新区茉莉路西侧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A06栋202室

相关供应商: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8号华城文远阁A栋307室

投诉人就赣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3-GZ-G001)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023年8月24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书》,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5日,本机关向章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9月21日,章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关于赣州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9月5日至9月21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准确,涉嫌填写虚假数据谋取中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事实依据:两个不同项目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的是上一年数据,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在两个不同项目的同一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上一年数据不一致。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格式提供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评审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具有法定格式,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

被投诉人1称:被投诉人1委托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澄清回复,根据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及相关材料,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填写的声明函不一致属于理解性误差,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涉从业人员数据采用了最新人员数据,故与赣州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医院日常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3-GZ-CO07-1)从业人员(其填写的从业人员为上一年度人员) 不一致;且被投诉人1经网上查询,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经被投诉人1核对招标文件及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仅对格式中“本公司”进行合理扩充,修改不影响其声明函的内容。

被投诉人2称: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及相关材料,被投诉人填写的声明函不一致属于理解性误差,其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从业人员采用了最新人员数据,故与赣州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医院日常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3-GZ-C007-1)从业人员(其填写的从业人员为上一年度人员)不一致;且经网上查询,被投诉人属于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人员数据误差不实质性影响其为中小企业,不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对招标文件及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投诉人仅对格式中“本公司”进行合理扩充,其修改不影响其声明函的内容,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称:经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度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为11人2023年工作人员新增2人。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减个别工作人员合情、合理、合法,并不改变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的性质。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以诚信为本,根据相关法律,对公司内部员工实际增加数量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不妥。综上,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对赣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3-GZ-G001)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合法有效。

本机关调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ZHTH2023-GZ-G001赣州市人民医院2023年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承诺2023年标识标牌、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经本机关发函至章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章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函明确: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小型企业。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在参加案涉项目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本公司: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参加……”,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载明“本公司参加……”,两者表述略有不同。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明的“本公司: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参加……”,系其对公司名称进行补充说明,并未改变《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的实质性内容,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不予支持,驳回其所有的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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