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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21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12-07 16:46:57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2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蓉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蓉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184号国兴永安居405#商铺

被投诉人1: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0号

被投诉人2: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

中标供应商:赣州司臣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镜坝工业园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于2023年11月13日就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门诊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2023-G037)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之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中标供应商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分别向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齐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书面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23日至11月28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明确有实木多层板,评分标准也明确“实木多层板、E0级多层实木板、E1级多层实木板”这三种板材各自参数性能及检测标准。投标人需提供以上三份检测报告,且均要符合5个加分项才能得分,少提供或优于普通实木多层板的应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体现正偏离,否则不得分。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仅提供了E1级实木多层板、E0级实木多层板,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评审因素,该项评分点不应该得分,而该公司此项分值却为满分,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精神。根据国家标准《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定义分类包含:多层实木板、E0级多层实木板、E1级实木多层板、E2级多层实木板。经过投诉人多次查询,实木多层板未满足或不提供不得分,综合以上情况,中标供应商最多综合得分不会超过76.37分。此次项目的综合得分情况应该为第一名:江西蓉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79.50分第二名:中标供应商76.37分第三名:赣州乐橙家具有限公司36.50分。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回复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E1、E0检测报告检测依据符合以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符合评分标准。投诉人对此答复很不满意,损害了投诉人利益。

被投诉人1称:评分标准是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并参考近期赣州市类似医疗及公建项目设置,该评分标准的设定也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并且本项目评分标准及采购需求在招标前已经过专家审查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评分标准及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收到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任何质疑,应视为所有供应商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被投诉人2称:1.经现场查询,实木多层板为材料类型,E0、E1、E2为实木多层板环保等级,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实木多层板环保等级为E0级或E1级,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评审依据,提供E1级和 E0级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2.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二、家具原材料及配件参数性能:1、实木多层板(5分)”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符合 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GB/T35601-2017《绿色产品评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HJ571-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E1 级还需满足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E0级还需满足GB/T39600-2021《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检测报告中的相应检测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参数要求即可给分。经评委再次仔细复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E1、E0检测报告检测依据符合以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符合招标评分标准,该项得分无误。

中标供应商称:1.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质疑人已经参与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或者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报价或评审活动,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应当视为质疑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质疑”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投诉人针对此项目的质疑首先需举证。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没有体现正偏离;赣州司臣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仅提供了E1级实木多层板、E0级实木多层板,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此项分值却为满分;赣州司臣家具有限公司最多得分应为76.37分”。整份投诉书针对这些内容并未举证,完全是个人揣测臆想,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应驳回其投诉。2.投诉书称国家《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定义分类包含:多层实木板、E0级多层实木板、E1级实木多层板、E2级多层实木板,完全是个人杜撰,捏造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事实是:实木多层板是对整个多层胶合板材的统称,其包括:E0级实木多层板、E1级实木多层板、E2级实木多层板。E0、E1、E2是对板材环保等级的划分,并不存在单独的实木多层板类,退一步说,即使存在实木多层板类,那么其环保等级也只能是 E0、E1、E2,那是否还应该提供E2级多层实木板报告? 所以评分因素中实木多层板项,是针对E1、E0实木多层板的总括说明,提供E1、E0实木多层板相关检查报告就符合要求,既可得分。招标文件中的序号5、序号51的材质说明开头第一句都已明确说明是E1级实木多层板。投诉人针对此项的投诉分明是歪曲事实,牵强附会,强行解读。

本机关调查查明:针对投诉事项1、2,由于涉及内容、问题基本一致,且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质疑函》仅有一个质疑事项,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将投诉事项2列为该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因此,本机关决定合并调查处理。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26、评分标准”载明“二、家具原材料及配件参数性能(23.5分):1.实木多层板(5分)……(以上1-14项,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和制造商公章,并提供检验报告二维码查询截图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得分)”,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检测报告的份数作出限制性规定。

经本机关查阅《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和组织专家论证,投诉人自称“《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定义分类包含:多层实木板、E0级多层实木板、E1级实木多层板、E2级多层实木板”不属实。

2023年11月2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论证研讨,得出以下结论:1.对该评分标准没有争议、没有分歧;2.“实木多层板”“E0级实木多层板”“E1级实木多层板”不属于同一层级概念。实木多层板按照环保等级可分三类:E0级、E1级、E2级;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使用的实木多层板环保等级均为E1及以上(即E0或E1级);4.序号5-办公桌5参数(P38页)、序号51-矮柜1参数(P64页)要求使用其他厚度尺寸的实木多层板,根据其要求甲醛释放量≤0.124mg/m³的标准可以佐证该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E1级标准的实木多层板。因此招标文件中其它厚度尺寸实木多层板均指E1级实木多层板。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分别向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上述两单位共同作出的回复,其回复内容如下:“投标企业不需要提供实木多层板、E1级实木多层板、E0级实木多层板三份不同的检测报告。(1)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实木多层板的种类要求只分为‘E0级实木多层板’和‘E1级实木多层板’,不存在第三种实木多层板的要求,采购需求中的‘实木多层板’字眼仅为对实木多层板此板材种类的统称,而非在‘E0级实木多层板’和‘E1级实木多层板’以外要求提供名为‘实木多层板’的板材;(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能够完全符合评分标准和所有参数即可在该项技术分评审中得满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及再次组织的原评审专家复核中也认同此观点,一致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该项技术评分标准并未要求检测报告份数。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木多层板(E0、E1级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能够完全符合评分标准和所有参数,即可在该项技术分评审中得满分。按照招标文件6.1条款‘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询问和质疑的投标供应商,均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送达到采购人,采购人对询问和质疑进行汇总整理答复。必要时,采购人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6.2条款‘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要求询问与质疑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的规定,采购人及集采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均未收到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任何质疑,应视为所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同意。”

2023年11月29日,根据投诉人关于在原评审专家之外另行抽取其他家具专家重新论证的申请,本机关组织了第三方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重新进行论证,得出以下结论:“1.在场论证专家均表示未曾参与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门诊大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2023-G037)采购活动流程,不属于需要回避本次论证的任何情形。2.本项目采购需求是要符合国家标准的E0级和 E1级实木多层板,即不论何种厚度规格,均要满足E0E1级实木多层板要求,不存在第三种实木多层板的采购要求。故不需要提供实木多层板的检测报告。3.在招标文件的序号5‘办公桌’和序号 51‘矮柜’项目中,技术要求均首先注明了‘采用E1级实木多层板’,后面的文字为厚度规格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1月28日共同向本机关提交的回复以及在参与案涉项目评审的专家全部回避的情况下另行随机抽取的专家集体研讨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和《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检测报告的份数作出限制性规定;2.投诉人自称“《GB/T9846-2015普通胶合板》定义分类包含:多层实木板、E0级多层实木板、E1级实木多层板、E2级实木多层板”不属实;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木多层板(E0、E1级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只要完全符合评分标准和所有参数,即可在该项技术分评审中得满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驳回其所有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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