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20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12-07 16:23:27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2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永和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永和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区赣州华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A号楼七层701-702

被投诉人: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号丰德园小区A栋1单元301室

采购人: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

中标供应商:江西国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二期26#标准厂房9层1#标准厂房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023年11月10日就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3-GZ-C008)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投诉。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之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江西永和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国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宜都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截止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上述五家企业作出的回复函(情况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在等待二次磋商报价中被投诉人未通知开始报价及截止时间,亦未提醒二次报价时间,直到项目结束投诉人也未报价成功。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公告栏”内未发布提交二次报价的信息。在“互动交流”信息栏中也未公布二次报价的信息,互动交流中同样有供应商提问到“二次报价是什么时候?”在2023年11月6日16:43:12宣布成交供应商为:江西国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称:关于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于 2023年11月6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评标一事,我公司在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以及开标当天均有说明: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环节全部转为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操作现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签到、现场解锁、回避情形的确认、磋商、二次报价等。各响应供应商的代表负责进行本项目响应活动的系统操作和办理响应相关事宜。响应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因质疑、询标签署的澄清和补正,以及在系统操作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响应供应商均予承认,其法律后果由响应供应商承担。(注:响应供应商代表必须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在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磋商及询问等事项一视同仁,响应供应商有义务随时浏览及刷新系统操作程序。投诉人案涉项目开评标期间,严格遵守不见面开评标流程,按照操作手册步骤进行。《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建设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赣州不见面询标系统-投标人端操作手册》未详细说明询标后“二次报价”的操作流程,导致部分不熟悉报价系统的响应供应商不能顺利报价。

中标供应商称:1.中标供应商于2023 年11月6日14:45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二次报价的电话通知。2.未在“互动交流”信息栏中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二次报价具体时间的通知。

本机关调查查明:针对投诉事项1、2,由于涉及内容、问题基本一致,且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质疑函》仅有一个质疑事项,投诉人将投诉事项2列为该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因此,本机关决定合并调查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经本机关审查评审资料,并向未完成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江西永和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两家供应商均回复:在二次报价开始前未接到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报价具体时间的电话、短信、微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亦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信息栏及“公告栏”收到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报价具体时间的通知,导致其错过二次报价时间。

同时,本机关向完成了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江西国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宜都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三家供应商均回复:有接到采购代理机构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电话通知。

经本机关审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依据,发现被投诉人在案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规范履行组织和提醒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导致多家供应商未完成二次报价,影响案涉项目公平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情形另行处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律精神,以及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责令采购人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