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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18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11-13 17:25:00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136号院内2栋

被投诉人1: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写字楼9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6号

中标供应商: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高新区沙河园区杨仙岭路16号1号楼302室

投诉人就赣州市人民医院南北院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SN2023-GZ-G002)于2023年8月25日提出质疑,质疑评审副场(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评分未履行独立评审义务,存在沟通交流、相互干扰打分、对分行为;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人员证书、学历证书等材料。2023年9月5日,被投诉人1作出《关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南北院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SN2023-GZ-G002)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不满意该《质疑回复函》,向本机关投诉。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在评审副场参与评审的四位专家分别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收齐了上述四位专家分别作出的书面回复。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向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作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0月10日,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作出《情况说明》。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向泰和县人民医院作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0月7日,泰和县人民医院作出书面回复。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向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调查取证通知书》。2023年11月2日,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本机关作出了书面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3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评标副场的评审专家未履行独立评审义务,存在沟通交流,互相干扰打分、对分行为。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方案分权重过大,存在随意扣分等问题,评审专家可以随意通过方案分来操纵评标结果。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人员学历证书,相关材料涉嫌造假。

被投诉人1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过质疑,质疑评审现场出现偏向性言论,存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正评审及分工干扰独立评审等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对此质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 2023年8月31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函件的方式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答复,评审委员会成员答复未出现质疑事项的行为。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投诉人未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明材料,故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出过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行为。对此质疑,经查阅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及评审报告,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递交的电子文件中提供了业绩佐证材料,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佐证材料符合评审依据的得分要素,因此给予了相应的分值。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投诉人未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明材料,故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称: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过质疑。关于质疑的回复,被投诉人2已委托被投诉人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作出了回复。

中标供应商称:1.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2.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本机关调查查明:2023年9月8日,被投诉人2与中标供应商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了《赣州市人民医院安保服务采购合同》。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就案涉项目作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后,被投诉人2告知本机关,案涉项目虽然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该合同。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对评标副场四位评审专家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四位评审专家在其各自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分工协作审核投标文件和互报主观分的行为。

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该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方案、得分点进行质疑与投诉,应视为投诉人认同招标文件方案、内容、得分点等。因此,投诉事项1中关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方案分权重过大”的投诉不成立。二是本机关审查评审资料时,通过调取视频监控以及向评审专家发函的方式,发现评标副场四位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分工协作审核投标文件、互相交流沟通、互相核对评分等协商打分行为,应认定相关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亦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综上所述,评审专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中关于“案涉项目评标副场的评审专家未履行独立评审义务”的投诉成立。关于案涉项目评标副场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2:经采购单位核实,并经本机关向泰和县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函调查,致电泉州师范学院调查询问,查询学信网、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系统等,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的法律精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投诉事项1中关于“案涉项目评标副场的评审专家未履行独立评审义务”的投诉成立。撤销赣州市人民医院与江西威斯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8日就案涉项目签订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安保服务采购合同》。责令赣州市人民医院就案涉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确认投诉事项1中关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方案分权重过大”的投诉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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