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11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05-29 16:01:35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市章贡区顺安交通肇事施救中心:

投诉人:赣州市章贡区顺安交通肇事施救中心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

被投诉人1: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1号

投诉人2: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42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直属三个大队城市道路及快速路清障、施救、停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Y2022-GZ-G00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将现今赣州地区招标市场通用的业绩时限从提供5年内业绩有效更改为了提供6年内的业绩有效。此条修改极为反常,综合近几年赣州招标市场,从未见过哪个项目设置业绩时间会为六年,有针对性设置业绩时效,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的嫌疑。

投诉事项2:因本次招标实际为政府购买服务,参考历年赣州类似项目服务经验,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中型、重型)车辆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服务公众的功能需求,招标文件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必须增加车辆只限定为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超出了服务公众的功能需求,属于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存在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的嫌疑。甚至标文件63页参考照片中的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甚至给出了该型号车辆现场拍摄的照片,据我公司了解,照片中车辆在民营企业极少购买此款车型,指向性极为明显。另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质疑中称:参考照片是为直观的体现车辆的功能和正面、侧面、后面的拍摄角度。众所周知,本次招标是购买服务不是购买商品,只要服务单位在不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就满足条件,为什么要设置门槛指定款笨重不轻便的车辆在本身就拥挤的城市道路上去服务该项目了?招标文件都已经给出了正面、侧面、后面的拍摄角度照片,指向性还不明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案例"中要求“同一单位业绩不重复计分"。本次招标为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同一公司能够连续承接同一单位委托业务本身就说明了其企业实力雄厚,往年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得到了委托单位及服务群众的肯定。且本类清障、施救、停车服务项目较为特殊,此类项目都要求中标人须在服务地周边具有服务场地,且面积较大(如本次招标为10-20亩),结合现今同业市场正常情况,潜在投标人在以往类似项目业绩案例中标后租赁了场地,无论哪家清障、施救、停车服务公司都是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企业实力寻求持续服务,因为场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极为不现实。“同一单位业绩不重复计分”明显违背了清障、施救、停车服务行业的正常运行规律,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另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质疑中称:本次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范围分不同区域,采购需求中也要求中标后需要三个不同区域的服务场地。经我公司研究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为三个品目招标,请问在没有完成招标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以什么为依据认定同一家服务单位可以同时中标三个品目承接三个不同区域的场地服务?还是本次招标客观上就设置好了只有一家投标单位得高分所以招标单位才有如此把握?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的说明:因本项目是往年(2022年)的采购项目,业绩年限由五年顺延至六年,第一次发布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时间出现编辑错误,发现有误后,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发布了电子化公开招标的(不见面开标)更正公告(详见附件1)和澄清答疑文件。针对此点内容,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设定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业绩评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的说明:(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拟投入的车辆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中型、重型)”是基础设备,评分标准中拟投入的车辆“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是车辆功能的优越性评分标准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分标准中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是具有多项清障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在项目履约的过程中可以快速清障,避免因道路拥堵造成二次堵塞及事故,并能提高本项目的服务质量,缩短时间,给公众提供更便捷、快速、高效的清障、施救服务。故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在本项目后期履约的适用性较高。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拟投入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的现场拍摄照片是参考照片,因车辆行驶证上的专业名称不能清楚的表述车辆的功能,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正面、侧面、后面拍摄照片是拍摄角度的参考,是为更直观的体现车辆的功能和看到清晰的牌照,有利于主场及副场的评标专家评审现场独立评审。不存在指定车辆型号和品牌,且原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的【评审依据】中明确了租用车辆也同样有效,本项目的采购范围是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而非只局限江西省或赣州市等局部地区。若局限江西省或赣州市等局部地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存在具有指向性、倾向性和排他性。3)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赣州市章贡区顺安交通肇事施救中心所质疑的内容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详见附件2),并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23年4月23日发布了电子化公开招标的(不见面开标)第二次更正公告(详见附件3)和澄清答疑文件。

投诉事项3的说明: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前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规定。本次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范围分不同区域,采购需求中也要求中标后需要三个不周区域的服务场地,为了体现后期履约能力及清障施救的服务响应速度,同时能承接不同单位的服务项目也更能体现投标人履约能力和业务范围的提升,并得到了更多采购单位及服务群众的肯定与认可。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方式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综合体现投标人技术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符合规定。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组织专家论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评分项业绩案例(9分):“根据投标人提供2017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承接过道路施救清障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9分。(同一单位业绩不重复计分)”,该项评分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同时业绩时间可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特点进行设置,投诉人也未提供设置不合理佐证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拟投入多功能清障车(6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每提供1辆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自有清障车须提供车辆照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加盖公章进行佐证;租用清障车须提供车辆照片、租赁合同/协议、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加盖公章进行佐证,自有车辆行驶证登记单位须跟投标人一致;提供的车辆照片要能看到清晰牌照,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备注:1.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行驶证上的名称为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中型、重型)。车辆的外形照片3张(正面、侧面、后面三个方向的照片,要能看到清晰牌照,照片拍摄角度详见附件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组织专家论证等“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是指具有多项清障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可以快速清障,给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清障、施救服务,该项评分项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关联。同时,评审要求提供摩托车升降式平台带夹拖拽汽车多功能清障车正面、侧面、后面三个拍摄角度的参考照片,是为更直观体现车辆功能看到清晰的牌照(因车辆行驶证上的专业名称不能清晰的体现车辆的功能),有利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参考照片未指向特定商标、品牌、型号和供应商等,不存在指向性或排斥限制供应商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组织专家论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 业绩案例(9分):“……(同一单位业绩不重复计分)”,该项评分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同时同一单位业绩是否重复计分可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特点进行设置,投诉人也未提供设置不合理佐证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