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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1〕8号)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1-09-07 17:31:1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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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18

一、项目编号:JDGR2021-GZ-G004 品目三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供应室、检验输血科、     病理优生遗传科、手术室及产房净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沃弗(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恒

电话:15083927900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金马路3号

被投诉人: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钱婷                   

联系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A2栋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供应室、检验输血科、病理优生遗传科、手术室及产房净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 JDGR2021-GZ-G004)品目三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本机关于8月4日向沃弗(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关于要求补正投诉事项对应相关证据材料的函》,8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9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我公司在质疑函中所质疑的所有的参数和加分项,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该回复未对我方质疑的招标参数合理性做任何解释。事实依据:举证材料为老肯公司或者老肯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投标文件。

2、所有加分项,只有老肯公司能够满足,并且能提供。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该回复未对我方质疑的招标参数合理性做任何解释。事实依据:举证材料为老肯公司或者老肯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投标文件。

3、质疑函中所提到的固定数值等参数,回复未对我方质疑的招标参数合理性做任何解释。回复函中提到只要优于此数值即可,其中很多数值为尺寸数值,很难判定大于等于此数值为优还是小于等于此数值为优。事实依据:见附件1

4、国际标准的加分项: IS014001、IS045001、 IS015883、IS014937 为国内特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家独家加分项。只有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可以进行加分。该回复未对我方质疑的招标参数合理性做任何解释。事实依据:举证材料为老肯公司或者老肯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投标文件。

被投诉人称:

1、投诉公司在质疑函中所质疑的所有的参数,我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均一一作出了答复,具体内容详见质疑答复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投诉书所述“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1年07月15日 09点30分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举行了开评标活动,并顺利结束,有三家以上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2、投诉人投诉本项目的所有加分项,但依据投诉人的质疑函内容,并未质疑所有的加分项,未质疑的加分项,不在投诉范围内,以下针对投诉人质疑的加分项做出如下说明:(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投诉书所述“加分项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2)质疑事项1,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负压清洗机分别属于不同类型产品,控制系统和软件均有区别,并非都用了同一加分项出现了三次,没有重复加分。(3)质疑事项3,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及实际情况考虑,将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具备观察窗设置为加分项,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任何潜在投标人,完全基于项目实际需要,且招标文件已经说明了,以方便设备安装或售后服务人员调校等离子放电效果观察使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且投诉公司所述“据查证现在设置观察窗的厂家全球只有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己独有明显的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加分”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4)质疑事项4和7,控制系统和软件是作为智能化仪器设备关键的核心大脑,产品制造商具有控制系统和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保证产品的使用稳定性、正确性,同时便于后期的系统维护和升级,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投诉公司所述“有此检验报告的只有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5)质疑事项6,该评审因素主要针对医用全自动清洗消毒机双喷臂设计的评审,提供实物照片可以非常直观的判断出所投产品是否采用双喷臂设计,且要求盖制造商公章加以确认,是合法、合理、切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同时,质疑函中所述“同时提供投标型号设备喷臂照片并盖有制造商公章佐证不具备法律效益。”无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投诉公司在质疑函中所质疑的所有的参数,我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均一一作出了答复,具体内容详见质疑答复函。参数需求中有参数的最低数值,有依据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尺寸或厚度,且投标文件也规定了“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图纸不一致的,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施工”,并未对投标供应商产生无法响应的困惑。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4、ISO14001、ISO45001、ISO15883、ISO14937认证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直接关联性。且没有倾向性和唯一性,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认证体系中最为常见的认证,具有以上2种认证证书的公司数不胜数,并非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有。ISO15883认证、ISO14937 认证,北京白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均能满足加分要求。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投诉函所述“而且国内特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家独家”也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且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达到法定家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非老肯公司;二是投诉人反映所有的参数和加分项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经本机关发函要求投诉人补充资料,补正资料仍未提供相应佐证依据,且补正资料中某医院供应室急需采购设备的函设备参数匹配度100%的情况不属实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且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达到法定家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非老肯公司;二是投诉人反映所有加分项均为老肯公司量身定做,经本机关发函要求投诉人补充资料,补正资料仍未提供相应佐证依据;三是投诉人补正资料反映设备价格虚高情况,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及向采购单位了解等,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且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达到法定家数,政策规定也并未禁止设置固定技术参数,同时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应佐证依据。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及向采购单位了解等,此次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净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分3个品目采购,参考品目一、品目二商务评分设置情况,商务分主要是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分;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分(55分)”已对主要设备进行加分,同时又在招标文件“商务分”中设置“主要设备制造商资质(6分)”,属于重复加分;三是经本机关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复函标明:“ISO15883和ISO14937认证证书国内渠道可以取得,取得的ISO15883和ISO14937认证证书只能用在国外销售,在国内不认可该证书”。综上所述,综合考虑该项分值设置6分的情况,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且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供应商。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供应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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