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1〕9号
一、项目编号:GZZD2021-GZ-G002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赣州市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服务运营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0号10楼
被投诉人: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
地 址:赣州市环城路2号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赣州市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服务运营外包项目(项目编号:GZZD2021-GZ-G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为确保该采购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本机关于8月17日下发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8月28日向闽侯县财政局发函,9月8日收到闽侯县财政局书面回函,调查取证所需时间12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参加了关于“赣州市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服务运营外包项目(国内服务)(项目编号:GZZD2021-GZ-G002)”的开标活动,并于2021年7月6日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到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日我司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关于赣州市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服务运营外包项目(项目编号: GZZD2021-GZ-G002) 电子化公开招标评审得分及排序的告知函”,告知函显示我司评审总得分为77.01分,排序为第二名。而我公司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得知,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即“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事实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自2021年7月1日起,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具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一是经本机关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代理机构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发布了该项目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5日,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2021年7月6日;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资料等,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一、招 标 邀 请(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8-9投标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声明函标明“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三是经本机关向闽侯县财政局发函了解,闽侯县财政局2021年7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侯财采[2021]231号),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被闽侯县财政局处以984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侯财采[2021]231号)已标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经本机关向闽侯县财政局发函,闽侯县财政局复函标明:“1、该供应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侯财采[2021]231号)《送达回证》上签收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2结合查询到的EMS签收信息情况,原则上送达时间以2021年7月16日为准,则该供应商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综上,鉴于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5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侯财采[2021]231号)生效之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福州科煌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参与该项目投标资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该投诉事项未经过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因此,该项投诉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