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1〕3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4-07 10:13:00访问量:
分享到: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13

一、项目编号:JXSN2020-GZ-G003-3-C011-1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用药品采购项目(品目二)

三、相关当事人

人: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接到侨香路3085号

被投诉人: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专用药品采购项目(品目二)(项目编号:JXSN2020-GZ-G003-3-C011-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我司质疑,所依据的文件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是无效法规文件,早在2017年已被废止。招标代理机构只公开投标单位总分,不予公开分项评分,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从我司质疑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各投标人产品工艺、标准、售后、配送近乎相同的情况下,扣除业绩和价格评分外,我司与拟中标人“江西东荣公司”在产品工艺、售后服务措施方案、产品配送工作组织方案的评分中被扣分值差距8倍。相互了解的竞争对手之间差距竟如此巨大,偏颇明显,不能排除计分错误的可能。

3、我司经公开查询得知“江西东荣公司”近三年同类业绩只有2份(详见附件1),其价格得分应为4分。根据其中标总分推算其所得6分是不应该、不正确的,请予以查实纠正。

事实依据:

1、公布的拟中标结果,“江西东荣公司”报价为1.29/瓶。我司最后报价0.75元/瓶为最低,应作基准价计算。“江西东荣公司”价格分被扣12.6分,最终得分为86.4分,推算其除价格以外,在产品工艺、售后服务措施方案、产品配送工作组织方案的三项主观分评分中被扣仅1分。业绩得分推算应得满分6分。而我司经公开查询得知“江西东荣公司”近三年同类业绩只有2份(详见附件1),其价格得分应为4分。其所得6分是不正确的。

2、因我司报价最低,作为基准价报价分值应为满分30分,而我司最终得分为86分,由此推算除价格以外评分被扣掉14分,即使排除6分业绩影响,也被扣掉8分。对于生产叶酸片已有十年之久的企业,近年来全国叶酸政府采购市场占有率30%以上。我司药品生产工艺及质量、生产设备、售后、配送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生产工艺、配送、售后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该三项主观分评分中被扣分值对比拟中标企业差距达8倍,差幅巨大过于异常,在全国都没有出现过。

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司对评审得分的汇总计算是否有误提出质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回应处理质疑,确有必要还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而不是拒绝告知投标人的评审分项得分,该法规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并未说明只能告诉评审所得总分,而不能告知评审分项得分。既然未注明只能告知总分,那作为未中标人,在评分存在8倍巨大差距的异常情况下,我们想了解分项评审得分的请求也是合理的。借用高考举例,公布成绩时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等各科目得分都要公布,而不只是告知总分。公布包含分项得分在内的评审得分也是通行做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时被全国各省普便采用,譬如四川、贵州等地。况且告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不会对任何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什么要拒绝告知?此足以影响招标结果的关键信息不透明,难免使人怀疑其动机,难道要掩盖什么?若依据招标公司理解,只告诉评审总分,而拒绝告知分项得分,投标人如何能够得知汇总计算错误?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此条款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招标文件评分依据:同类业绩(满分6分)提供近三年(自 2018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供应商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份得2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件现场查验,以原件为得分依据,未提供者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其他评分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称: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虽早在2017年已被废止,但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就是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财政部令第87号)写成(财政部令第18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未要求代理机构要告知未中标人详细的评分,分项得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我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相关规定将成交结果公示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了深圳朗欧医药有限公司的总得分及排名。

2、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基于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了解,自评应得的分数及预测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分数,认为偏颇明显、计分失误,要求我公司告知其分项得分,我公司认为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求理由牵强,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另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对评审得分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也并未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分项得分,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综上,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告知其分项得分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我公司拒绝告知其分项得分。

3、我公司调阅了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了三份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分数并无计算错误,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 、质疑答复函以及向代理机构了解等,代理机构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在《质疑答复函》引用废止的政策文件(财政部令第18号)作为答复依据。同时,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代理机构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后,已向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总分及排序,也可以向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分项评审得分情况,投诉事项1属实。

2、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评审报告以及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等,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在产品工艺、售后服务措施方案、产品配送工作组织方案的评分中被扣分值差距并非为8倍。同时,经代理机构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26日组织原磋商小组针对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和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原磋商小组对原响应文件、评分依据、评分结果及统分情况进行复核,没有发现有误之处,维持原评审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磋商响应文件等,该项目磋商文件标明:“27、评分标准 商务分 同类业绩(满分6分)提供近三年(自 2018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供应商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份得2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件现场查验,以原件为得分依据,未提供者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了3份业绩合同。同时,经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实,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3份业绩情况属实。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对代理机构未认真答复等行为要求责令改正。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7日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