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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2-05-25 12:45:00访问量:

关于征求《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经对标粤港澳大湾区,我局研究起草了《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材料请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65日。

联系人: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任志辉

联系电话:07978131616

邮箱:gzzfcg2008@126.com

附件: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财政局

                                2022525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直各单位、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助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持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

(一)清除各项影响公平竞争壁垒。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各类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等供应商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采购人不得事先确定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设置非必要资格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知情权。

(三)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明细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无效响应原因。

(四)优化采购交易方式。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常态化,推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电子化,推动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在线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在线办理答疑投诉、签订合同、修改招标文件等。

二、加快政府采购交易速度和执行效率

(一)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的采购项目,可以以“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追加项目除外),应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以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能顺利完成。

(二)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合同预警功能,对合同签订备案等情况进行预警。

(三)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

(四)加快采购资金的支付。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为由延迟付款。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线上融资工作,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情况,免收或降低投标(响应)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并实现线上收退,规范保证金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提交投标(响应)承诺函的形式替代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要求提交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责任追究措施。

(四)建立合同违约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四、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等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推行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承诺制,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供应商提供承诺不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

(三)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四)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赋予其的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

(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五、强化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采购活动监管。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信息系统控制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在线监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加强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二)提高质疑投诉办理质效。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提高答复质量。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先调节、后裁决和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推进投诉处理“快查快办”,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对失信主体信用监管,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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