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字〔2021〕12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备案和履约支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公开和备案范围
1.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二)公开和备案时限要求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等事项。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2.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三、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为由延迟付款。
四、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支付的监管力度
(一)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处理。
(二)为加强监管,财政部门将对以下情形进行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三是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或未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资金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政策规定,对本辖区内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备案和履约支付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