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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时间:2023-11-10 17:26:24访问量:

案件名称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20日参加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科研平台设备项目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向赣州市财政局报告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坚持行政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原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壹万伍仟零拾元整(¥15010.00),缴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

案例解析

事实认定:经核实,该成交供应商于中标后,因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

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执法程序:一是对案件涉及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被处罚供应商要求陈述、申辩的材料,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四是执行处罚决定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壹万伍仟零拾元整(¥15010.00),缴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

启示思考

政府采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拒签合同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的,导致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成本浪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肃对待政府采购活动,谨慎放弃中标资格、拒签采购合同,否则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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