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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处罚

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时间:2021-01-11 15:49:00访问量:

案件名称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多家供应商反映,代理机构代理某单位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某单位2020年分类果壳箱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多次电话并下文督促仍未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并按要求缴纳罚金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

案例解析

事实认定:经核实,代理机构在多个项目中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情形。

法律适用: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执法程序:一是对案件涉及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并予以复核;二是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三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被处罚供应商要求陈诉、申辩的材料,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请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力;四是执行处罚决定对某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并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缴入江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

启示思考

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有效运行,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严肃性与公正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退还不及时、扣罚随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增加了投标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生产经营负担。因此,赣州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打击保证金不予退还问题,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期退还保证金及占用费,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同时,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赣州财政部门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线上收退,鼓励采购人免收或降低投标(响应)保证金缴纳比例,或以投标(响应)承诺函的形式替代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等制度,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益,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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