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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执法检查“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0-01-08 10:00:00访问量:


一、案情概况

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15年10月9至19日对市直XXX公司201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违规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不实。

1、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收入不实。

1)集团本部:截至2014年12月,累计收到X项目的代建费收入115.44万元未确认本年度其他业务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2)下属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①截至2014年12月,公司“预收账款--购房款” 科目账面余额为10673.13万元。检查发现,其中部分房屋已交付业主使用,但公司未按规定却认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相应主营业务成本;②已收到的项目代建费268.66万元未确认本年其他业务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③已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1560.2万元未结转本年其他业务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④应收未收的投资利息收入合计1212.67万元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提当期收入;⑤XX项目截至2014年12月“预收账款--购房款”科目余额289.07万元,其中部分房屋已交付业主使用,但未按规定却认本年主营业务收入。

2、未按规定计提和摊销费用,成本不实。

(1)2014年,公司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违反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等规定。

(2)2014年,集团本部支付债券利息5057万元未进行费用摊销,而是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规定

3、违规进行会计核算,成本不实。

下属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年末违规结转为开发成本,未结转公司的本年利润;(2)2014年11月,支付办公楼装修工程费用50.03万元未按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3)2014年12月,支付应由房产中介代理公司承担的“XXX城”营销中心房租费8.27万元计入了公司的开发间接费用。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等规定。

(二)漏缴税费。

1、漏缴税款。XX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XX项目”2014年1月取得借款利息收入201.84万元,未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3万元。

2、漏缴防洪保安资金。共计漏缴防洪保安资金5.47万元,其中:在职职工91人漏缴0.66万元,单位漏缴4.81万元。

(三)会计信息未按规定披露。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2014年期末余额14500万元,2014年发生债务重组,会计报表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披露。

(四)会计凭证不规范。

检查发现,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购买办公用品、物料消耗等支出未附明细清单等原始凭证不完整的现象。

二、对案件的分析

(一)关于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不实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二)关于漏缴税费问题。

1、关于漏缴税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责令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的税款11.3万元

2、关于漏缴防洪保安资金问题。未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等规定,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之规定,应追缴漏缴的防洪保安资金5.47万元上交市财政。

(三)关于会计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等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等规定,责令改正。

(四)关于会计凭证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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