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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将国产产品作为进口产品验收履约的处理处罚

“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本站��创发布时间:2020-04-20 09:00:00访问量:

案例名称:将国产产品作为进口产品验收履约

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进口产品采购、验收、评审。

二、案例要点

国产产品作为进口产品评审中标;国产产品在签订合同及验收履约时均作为进口产品。

三、基本案情:

经对某单位进口检验仪器采购项目付款审核时,发现项目国产产品作为进口产品中标,且该国产产品在签订合同及验收履约时均作为进口产品。

四、处理理由

1.经调查,某单位检验仪器项目品目一的中标产品气相色谱仪(品牌:安捷伦7890B)生产产地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应认定为国产产品,但签订合同及验收履约时均作为进口产品;2.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没有履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义务,致使国产产品气相色谱仪(品牌:安捷伦7890B)评审作为进口产品中标;3.某单位在验收环节未严格把关,致使将国产产品验收成为进口产品。

五、处理结果:

1、对该项目品目一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2、对该项目评审专家组给予警告;3、对某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动。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案中将国产产品作为进口产品进行中标、验收及履约,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应对项目予以废标并对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予以相应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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